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75:社会组织能否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73: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应坚持什么原则?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登记成立全国学会时,申请由中国…
关于授奖比例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设奖者可以自行规定。为保证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符合条件的全国学会加入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审议通过,向中国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