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75:社会组织能否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73: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应坚持什么原则?
已经成立的全国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中国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
(1)信息采集与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