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 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8: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对其兼职的任期有何规定?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6: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不可以。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如果…
推选产生会员代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坚持民主推选。要组织会员反复酝酿,严格…
监事会一般由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