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2)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4)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5)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55: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前是否会有事先告知?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53:哪些情形下社会组织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监事会的工作由监事长主持和负责,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监事会工作时,由监事长指定的…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
不能。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全国学会授权或…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实现民主治理的基本形式,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中国科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