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2)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的重要程度,将合作事项分别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3)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合作开展活动,并切实履行职责,对合作事项全程监督。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0:社会团体能否以挂名的方式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18: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必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填报?
全国学会依据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会…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