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2)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的重要程度,将合作事项分别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3)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合作开展活动,并切实履行职责,对合作事项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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