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号),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1:社会团体能否将其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19:社会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学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
会员入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
办事机构一般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配置必要的人员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