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号),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1:社会团体能否将其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19:社会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
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