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百问

中科科界 > 新闻动态 > 学会百问 > 学会工作百问196:关于土地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学会工作百问196:关于土地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20年06月08日 2,886 次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关于土地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根据《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  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