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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工作百问197: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20年06月08日 3,320 次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⑤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根据《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  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根据《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