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设立科技奖励不需要审批,但设奖后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报告。
具体来说,全国学会设奖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7: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5:学会科技奖励的监管部门是哪里?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推选产生会员代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坚持民主推选。要组织会员反复酝酿,严格…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