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设立科技奖励不需要审批,但设奖后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报告。
具体来说,全国学会设奖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7: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5:学会科技奖励的监管部门是哪里?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办发〔2016〕…
办事机构是在全国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办事机构一般…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登记成立全国学会时,申请由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