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的规定,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要从严掌握。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领导职务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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