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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工作百问46:什么是年度检查制度?

2020年06月03日 3,299 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 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016年通过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取消了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慈善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后,通过合适的渠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与年度检查制度相比,年度报告制度旨在强化社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