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号),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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