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坚持从严管控原则。军队有关部门对军队人员可参加的社会团体类型、加入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审核把关,以及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纪律要求均有严格规定。军队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社会团体的,应按规定权限审批。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70: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从事党建工作,应如何掌握?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8: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对其兼职的任期有何规定?
需要。 已经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如需变更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
不能。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党委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科协社团党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