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 会团体职务的,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3: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所在单位如何规范其兼职行为?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1: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任期和年龄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一般4-5年,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奖〔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