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 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0: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58: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数量和任期有何规定?
全国学会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
社会团体住所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内部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
不能。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