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 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0: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58: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数量和任期有何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会费收入应单独核算,不能与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
可以。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