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 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0: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58: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数量和任期有何规定?
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
研究会是以促进学科发展和推进事业发展为主要任务,按照研究任务或研究范围组织的,或是为…
《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是中国科协规范所属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