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理事长
(会长)为全国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经理事会同意后,报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并获得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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