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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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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