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4:什么是特别法人?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2:什么是营利法人?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
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国家支持在重要…
全国学会设奖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