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61:什么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有哪些类型?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59: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哪些激励措施?
全国学会脱离与中国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
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管理应坚持…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