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61:什么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有哪些类型?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59: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哪些激励措施?
学会是按照学科或专业组织起来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成立学会应是发展比较成熟的学科或专业,…
会员代表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会员代表的规模和结构由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按照…
社会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合作方的资质、能…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