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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