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61:什么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有哪些类型?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59: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哪些激励措施?
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
根据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进口货物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