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3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29: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有条件…
《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168号)规定: …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例如,不得设立中国××学会北京 分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