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3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29: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 47号)以…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号)…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