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注意下列事项: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2)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3)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4)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5)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6)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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