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注意下列事项: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2)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3)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4)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5)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6)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30: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另行制定章程?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28: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社会团体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 47号)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党委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科协社团党发〔2…
不能。 根据《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