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规范;
(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3)有符合全国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29: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有哪些注意事项?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27: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要什么程序?
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
学会设立科技奖励不需要审批,但设奖后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