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3)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4)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5)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60: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有哪些惩戒措施?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58:社会组织如何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
副理事长作为学会负责人成员,协助理事长领导学会开展工作,一般行使下列职权: (1)根…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税务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奖〔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