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3)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4)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5)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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