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58:社会组织如何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56: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