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48:团体标准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46:什么是团体标准?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
可以。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
社会团体住所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内部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