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48:团体标准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46:什么是团体标准?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一般4-5年,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税务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
不能。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学会在科技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