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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工作百问29:社会团体名称能否以人名命名?

2020年06月03日 3,937 次

《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168号)规定:

(1)社会团体名称通常具有表明其活动地域、宗旨和性质的作用,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2)以人名命名社会团体,目前只限于确实需要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

(4)地方民政部门在审批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时应多方征求意见,从严把关。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经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地方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