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 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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