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 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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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
根据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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