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类型,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法人重新进行分类,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类型。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2:什么是营利法人?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0:社会组织如何获得慈善组织属性?
分会是基于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功能特征类似,都是为…
学会联合体是由学科相近、联系密切的全国学会自愿发起,经中国科协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合作组…
符合条件的全国学会加入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审议通过,向中国科…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费用支出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