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类型,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法人重新进行分类,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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