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 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设奖者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31:设立科技奖励后,是否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9:设立科技奖励后,学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哪些报告材料?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
学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
社会团体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税务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