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 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设奖者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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