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 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设奖者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31:设立科技奖励后,是否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9:设立科技奖励后,学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哪些报告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
监事会的工作由监事长主持和负责,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监事会工作时,由监事长指定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于某一专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而设立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