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8)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02: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遵循什么组成原则?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00:什么是理事会?有哪些职权?
学会属于社会组织,学会设立的科技奖励属于社会力量设奖,无行政级别。作为学术共同体,学…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的规定…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