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32: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30:登记管理机关以什么方式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中国科协对所属全国学会的处罚包括以下…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全国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省级…
经审查准予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