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可以由多个设奖者联合设立,但应明确承办机构。设奖者应为奖励的运行提供经费支持,但不得干预奖励的评审。
多个设奖者联合设立科技奖励,承办机构是奖励的责任主体。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37:关于奖励等级有何规定?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35:科技奖励可以下设子奖项吗?
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
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形态,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等特征。社会组织…
会员代表权利由学会根据章程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基本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