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可以由多个设奖者联合设立,但应明确承办机构。设奖者应为奖励的运行提供经费支持,但不得干预奖励的评审。
多个设奖者联合设立科技奖励,承办机构是奖励的责任主体。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37:关于奖励等级有何规定?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35:科技奖励可以下设子奖项吗?
可以。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全国学会应向中国科协备案下列…
“挂靠体制”是指学会依托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解决办事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