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可以由多个设奖者联合设立,但应明确承办机构。设奖者应为奖励的运行提供经费支持,但不得干预奖励的评审。
多个设奖者联合设立科技奖励,承办机构是奖励的责任主体。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37:关于奖励等级有何规定?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35:科技奖励可以下设子奖项吗?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因此全国学会设立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全国学会成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
会员代表权利由学会根据章程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基本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