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发展理念。全国学会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等开展分支机构设立、调整工作。
(2)依章依规管理。全国学会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学会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3)明确学会法人主体。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全国学会承担。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26:什么是代表机构?包括哪些类型?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24:什么是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
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